民事起诉状

王XX,男,生于1960年12月08日,汉族,济南XX科技

发展有限公司经理,住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室

 

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X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

(2088)XX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,现提出上诉。

 

上诉请求:

1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。

2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
 
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
法裁判。
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
法裁判。
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
法裁判。
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
法裁判。
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
法裁判。
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
法裁判。
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
法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