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起诉状
王XX,男,生于1960年12月08日,汉族,济南XX科技
发展有限公司经理,住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室
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X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
(2088)XX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,现提出上诉。
上诉请求:
1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。
2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法裁判。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法裁判。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法裁判。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法裁判。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法裁判。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法裁判。
① 一审法院以因原、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,
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,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
金、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涉嫌枉
法裁判。